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稳步开展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8日召开座谈会,就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1个月内仍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该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用。
四、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检察建议及送达证明材料;
(三)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六、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称为“公益诉讼人”。
七、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行政公益诉讼法律文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行政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八、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期间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使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以修复或者风险得以消除,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或者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十、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作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一、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十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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